中国水产学会科学传播专家团队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《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(2021—2035年)》,促进科普与水产行业融合发展,充分发挥水产领域专家在科学传播中的专业作用,规范中国水产学会科学传播专家团队(以下简称“专家团队”)建设与管理,提升水产科普工作质量与社会影响力,依据《中国水产学会章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专家团队是中国水产学会(以下简称“学会”)依托水产领域专业人才组建的非营利性科普工作队伍,旨在面向公众、青少年、基层从业者等群体,开展水产科学知识传播、科普内容创作、科普活动实施及科学家精神弘扬等服务,是推进水产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。
第三条 专家团队建设遵循“按需组建、分类管理、按期考核、动态调整”原则,坚持公益属性与专业属性相结合、任务导向与主动作为相结合、科技创新与科普宣传相促进,推动科普进机关、进企业、进农村、进社区、进校园。
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
第四条 专家团队由首席专家牵头组建,每个专家团队只能有1位首席专家,团队成员人数应不少于5人(不含首席专家)。
第五条 专家团队成员需满足下列条件:
(一)政治素质过硬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具有良好科学道德与社会责任感,无不良学术记录或社会失信行为。
(二)团队成员均已取得学会个人会员资格或其所在单位为学会单位会员。
(三)首席专家原则上需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本领域20年及以上工作经验;其他成员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科毕业5年以上;其他成员如为在校研究生,不受职称及工作年限限制。
(四)具备科普内容创作、公众演讲或活动组织能力,能满足约定的任务要求。
(五)自愿投身水产科普工作,积极参与科技志愿服务。
(六)无传播伪科学、反科学信息等行为。
第六条 专家团队认定程序:
(一)专家团队由首席专家自愿提出申请,经省级水产学会、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或中国水产学会分支机构推荐,向学会提交《中国水产学会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推荐表》及佐证材料。
(二)资格初审。学会对专家团队资质合规性、专业匹配度及任务承接能力进行审查。
(三)专家评审。学会组织评审组从专业能力、科普潜力、领域代表性等方面综合评审,形成建议名单。
(四)发布。经学会秘书长办公会、站会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专家团队名单。
(五)签订协议。专家团队首席专家与学会签订《中国水产学会科学传播专家团队协议书》。
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
第七条 专家团队主要职责:
(一)完成学会安排的科普任务,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“全国水产科技活动周”“水产科普月”等活动,协助开展基层科普指导、内容评审,积极开展公益服务,对学会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建议。
(二)遵守科普工作规范,创作内容科学准确,无伪科学、误导性信息及商业广告植入,不得擅自以“科学传播专家”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。
(三)配合日常管理,按要求提交相关工作年度总结材料,团队主要成员信息变更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学会备案。
(四)团队成员每年参加各类科普培训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八条 专家团队实行“年度自评+年度考核”的动态管理机制:
(一)年度自评:专家团队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《年度履职自评表》并附佐证材料。
(二)年度考核:学会结合专家团队提交科普作品记录、科普活动总结等材料进行考核。
第九条 考核结果应用:
(一)年度优秀: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专家团队,给予通报表扬,并优先向中国科协推荐优秀科普作品或科普首席专家。
(二)年度合格:正常履行聘期职责,可参与常规科普活动。
(三)年度不合格:在年度考核结果公布1个月内提交整改计划,未按期整改的,终止《协议》并收回团队聘书。
第十条 专家申请退出或依托单位变更的,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;聘期届满,资格自动终止,不得再以专家团队名义开展活动。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会直接撤销专家团队资格并公示:
(一)违反学会章程或本办法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。
(二)提交材料弄虚作假、首席专家存在学术不端或违法违纪行为的。
(三)连续6个月未履行职责,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科普任务的。
(四)传播伪科学、反科学信息,或擅自开展商业推广的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产学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